后勤党总支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2011/07/04 12:30浏览1222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后勤党总支的党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共浙江工商大学

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浙商大党〔2011〕5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核心,以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为目标,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以切实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推进后勤服务保障事业的和谐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党务公开遵循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党务公开遵循依纪依规、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的事项,通过一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实现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党务公开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从党组织实际情况和党员、群众的诉求与期待出发,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第六条  党务公开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党务公开与行政事务公开、信息公开相结合,形成相互配套、互相促进、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主体是后勤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校党委重要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涉及党员、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落实情况,重要典型宣传报道,以及开展后勤文化建设等情况;

    (三)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配备,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民主评议、评比表彰、结对帮扶、党代表推选及党组织换届选举、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流动党员管理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培养等情况;

    (六)征求党员、师生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师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受理党员申诉和群众信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师生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实现后勤党务公开工作的“全覆盖”,达到“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工作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努力使后勤党务公开工作真正成为后勤服务中心各级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十条  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要根据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目录参照《后勤党总支党务公开目录(试行)》。

第十二条  按照以下方式实施党务公开:

(一)日常性党务公开事项,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

(二)除公开目录所列党务公开主要内容外还需进行公开的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进行。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包括例行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例行公开按照以下原则:

(一)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的,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党员、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向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

(一)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六条  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应通过召开党内会议、文件、简报和党组织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适宜向群众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网站或网页等形式公开;

(三)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中心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创新公开的载体,拓宽公开渠道,提升公开效果。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有以下要求:

(一)对于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

(二)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

(三)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具体时限要求具体依据《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浙商大党〔2011〕53号) 附件2:《浙江工商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总支是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书记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将其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党总支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务公开的有效制度保障,保障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