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2011/12/06 03:17浏览1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严明纪律、奖勤罚懒,鼓励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劳动法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工和被派遣到浙江工商大学工作的合同工。

第三条 (主要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和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种类)公司设立以下奖励: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晋级提升。

第五条 (奖励条件)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德才兼优,表现出色,得到各方面好评;

(二)服务热情、承受委屈,受到书面表扬;

(三)服务大局,在学校或公司的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建言献策,对实际工作有明显改进;

(五)潜心研究,去的优秀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成果,或推动部门增效、节能减耗等成效明显;

(六)在参与技术比武、对外竞赛等活动中成绩名列前茅;

(七)消除隐患,或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时,及时有效地处置,减少了人财损失;

(八)维持正义,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或维护学校、公司利益并有一定成效;

(九)拾金不昧,表现突出;

 (十)其他有特殊贡献的行为。

员工有上述表现并符合晋升条件的,经认定批准者可优先给予晋升提级。

第七条  (奖励程序)奖励依照如下程序:

(一)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 分管领导建议; 

() 办公室汇总、核实、公示;

()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 处罚包括警告、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九条 (警告条件)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上下班迟到或早退、或擅自离岗;

() 不使用文明用语,或上班时不按规定着装、佩标识;

()不按规定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不了解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与应急流程;

(五)不服从部门领导和班组长的工作安排,故意怠工;对上级有期限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未达到要求;

(六)同事间不团结、闹矛盾,对别人口头诽谤、诬告、揭他人隐私;

(七)未经上级许可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限制区域;

(八)在明令禁止饮食或吸烟的时间与场所饮食或吸烟;

(九)上班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闲聊、收集废品或干其它私活;

 (十)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司资源谋取私利(如电脑聊天,炒股、游戏、做生意);

 (十一)损公肥私,占公物为己有或故意损坏公物且情节轻微;

 (十二)  在工作区域高声言语、追逐打闹、行为不检;

 (十三)被服务者投诉情节一般;

     (十四)其他轻微过失行为。

第十条  (记过条件)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一年内接受警告达两次及以上;

(二)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两次及以上;

(三)一个月内旷工达一天;未经批准,旷工或私事外出一次;

(四) 在上班时间发生酗酒、睡觉等影响恶劣的行为;

(五)不参加考勤或提供虚假考勤资料;

(六)因疏忽导致公司财物遭受经济与名誉损失或伤及他人;

(七)对上级隐瞒、谎报或延误有义务上报的信息,或擅自对外泄露公司人财物等内部资料;

(八)擅自侵占或使用公司与学校设施、设备和名誉(汽车、房屋、电脑、生产机器等);

(九)侵占消防通道,或非法动用各种消防器材,或违章用火,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轻微安全事故;

(十)多占床位、宿舍或不交或延交房租、水电费;

(十一) 违犯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情节较轻;

(十二)侵占他人小额物品或拾到钱物占为己有;     

(十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开会等集体活动,不参加规章制度考试;

(十四)触犯学校规章或公司其它制度,情节较轻;

(十五)其他类似过失行为。

第十一条 (解约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经试用经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

(二) 连续旷工达两天及以上或在一年中累计旷工达三天;

(三) 不服从分配,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达两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调动;

(四)态度恶劣,言行上冲撞、威胁或伤害他人及服务对象;

参与打架斗殴或打击报复;

  (五)对同事恶意羞辱和诬陷、作伪证,制造事端;

(六)煽动怠工或罢工,非法聚众或其它妨碍公务行为;

(七)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伪造盗用单位印章或擅用公司名义,侵害公司声誉与公司利益;

 (八)赌博、吸毒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九) 仿效上级签字、伪造盗用单位印章或擅用公司名义,侵害公司声誉与公司利益;

 (十)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设施,损失超过人民币伍佰元;

(十一)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以其它不当行为获取利益;如招标采购、货物验收等工作谋取私利,擅自租借空床位、会议场所、教室等教学资源或公物私用、私自租借公共财产及设备,造成损失超过人民币伍佰元;

(十二) 偷窃或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私人财物;

 (十三)现金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有现金收入不按规定上交,坐支、挪用、以白条抵库、互相借用公司现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等现象;

(十四)未按财物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用单位名义进行经济担保、谈判签约、发布信息、提供证明材料;

(十五) 玩忽职守或擅自离岗,造成安全事故;或擅自动用公车、造成事故;

 (十六) 严重违反生产操作规范、消防法规,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十七) 利用公司电脑违法违规,窃取公司电脑系统及资料以作私人或其它未经批准之用;工作变动时拒不交出密码和数据库材料;

(十八)擅自经商或与其它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十九)违犯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如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等危险品,或造成事故;

(二十)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留宿外来超生者);

 (二十一) 非法从事宗教活动;

 (二十二) 道德败坏、行为不检,影响公序良俗;

(二十三)在合同期间受到刑事处理;

(二十四)拒不签收公司正式文件、各类通知书或考核奖惩结果等文书;

(二十五)隐瞒或虚报姓名、出生年月、简历、病历、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等;

(二十六)在工作期间累计警告三次或一次警告加一次记过或累计记过超过二次;

 (二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赔偿适用)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另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由监控部门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三)旷工一日扣发当日工资,员工擅自离职、旷工两日以上视作视作自动辞职,扣减一个月工资。若员工离职未依法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单位,扣减当月工资包括休假期间工资。

第十三条(处分权限)警告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开具过失单,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认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记过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开具过失单,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认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解除劳动合同由所在部门书面提出,将理由通知工会组织,然后报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执行,并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处罚的调查核实由监控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申诉时间)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罚本人,五个工作日内被处罚本人无异议即正式生效。被处罚本人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诉内容)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十六条  (处分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被处罚本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理不当的,可建议减轻、撤销或重新作出处罚,并将处罚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书书面通知被处罚本人,同时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名词)本规定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八条  (未尽事项)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解释权)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公司文件中涉及处分处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相关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