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2011/12/06 03:17浏览15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适应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需要,确保公司正常运转与持续发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工和被派遣到浙江工商大学工作的合同工。

第三条  (主要原则)各部门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本着“控制数量,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同管理,保障权益,严格考核”的原则,实现员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入职管理

第四条 (招聘权限) 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增加骨干人员,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办公室和所在部门共同组织招聘。

本规定所称骨干人员(或骨干员工)特指经过专门会议讨论确定的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

普通岗位人员招聘,人数必须从严控制,遵守学校和公司的编制管理规定,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由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五条 (招聘原则)员工招聘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六条 (录用条件) 录用员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服从安排,敬业爱岗、文明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身心健康,达到本岗位健康卫生要求、符合应聘岗位的相应条件,并且无传染病或特殊病患经历;

(三)年龄要求,男性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严禁招收16周岁以下童工。使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清卫人员岗位或五十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放宽),技术性岗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证件齐全。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育龄期妇女需出具当地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还必须具备相关职业或专业上岗证。

第七条 (招聘程序)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信息,并附具岗位说明书和岗位录用条件;

(二)自荐、推荐或组织报名。

(三)确定拟聘人选。骨干岗位应当对应聘者进行笔试与面试。

第八条(录用材料)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员工录用审批表》;

(二) 学历、职称证明、上岗证书、特种职业操作证、获奖证书原件(交复印件);

(三) 有工作经历者须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或没有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

(四) 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五) 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六) 党团组织关系证明;

(七) 体检表、特种岗位健康证明;

(八)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应聘者计划生育证;

(九) 一般联系方式与应急联系方式。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录用手续) 在用工时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妥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劳动项目、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时间和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用工部门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十一条 (签约权限) 本公司首次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三年,续签合同期限由用工部门考核后提出建议、分管领导审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期限由派遣公司确定。

第十二条  (试用期限)在首期合同中必须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视合同期限确定,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期以上不满三年的,为二个月;三年期及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迟要在试用期满前一天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试用期间考核合格者,继续留用。

第四章  离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辞退)在合同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一) 考核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个人原因需要转岗而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三) 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形象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四)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协商离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依法裁减)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 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依法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者,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经济补偿)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的,公司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离职前交接) 员工离岗时必须同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清算债权债务、交回工作服、钥匙、工号牌、校园卡、各类工具和资料等,同时由所在部门结算其出勤工资,并扣除员工个人应承担的房租费、水电费及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等款项,具体情况填制《员工离岗单》确认。

第二十一条 (离职手续)员工办完离岗手续后,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由公司出具该员工离职证明。被派遣人员的离职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

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职) 员工旷工连续两天、一年内累积旷工三天、请假逾期不归达三天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擅自离职未办理手续的,均视为自动离职,由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记录在案,并扣除其当月工资与停止交纳当月社保。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条 (薪酬结构)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等组成。按不同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最低工资)员工工资额度根据各岗位的责任、贡献、风险以及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总额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饮食服务部门、招待所等有经济目标管理指标的岗位,按其内部考核办法核定员工发放数额。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工资)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计发,并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付薪时间)工资每月计发。一般情况,当月工资在次月八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双休日、休假往后顺延至工作日发放。

第二十七条  (付薪形式)工资支付形式:将工资的实发金额直接发放现金或转到员工银行卡中。

第二十八条 (社保代扣) 员工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自缴的部分由工资发放部门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房租费与水电费等个人发生费用在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 (工资考勤)请假、新录用和正常离职人员的当月工资按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条   (社保标准)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五险)。按照杭州市有关规定,员工可以自行选择杭州“城镇”标准或杭州“双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未作选择者,视同按杭州“双低”标准缴纳。

第三十一条  (免保条件)如员工已在原地缴纳社保的,可以出具缴纳社保凭证与书面申请要求不参加本公司社会保险缴纳。

第三十二条  (社保缴纳日)每月十二日为社会保险缴费日,新进人员在十二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在十二日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始办理社会保险。离职人员在十二日前办完离职手续的,当月停缴社会保险金;在十二日后办完离职手续的,当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于次月始停缴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福利) 员工享受公司或所在部门发放的过节慰问品。员工体检一年一次,饮食服务、水电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参照行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入职培训) 各部门务必做好针对新进员工的教育管理,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重点是《员工手册》,明确安全责任,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  (在职培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实训、外出培训。公司提供一周以上培训且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不应少于伍年,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由公司保管。如服务期未满,本人要求离职,须向公司偿还服务年限分摊的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的工资等)。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六条  (行为规范)员工应遵守下列言行规范:

(一)尽忠职守,服从安排,不得无理拒绝、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努力钻研工作岗位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不得泄露公司信息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公济私、贪污受贿。

(四)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相关的业务,或擅自兼任其他单位工作。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和集体宿舍。

(六)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公物(包括生产、经营器材、物料)带出工作场所。

(七)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单位兼职、经商、炒股、带孩子、打牌、串岗、闲谈、游戏、网聊等,工作时间开始前三小时内不得饮酒。

(八)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九)上班时间须按规定佩戴胸牌、注意着装与礼仪,树立良好形象。

(十)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配备保护设施。

(十一)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人考勤)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应选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第三十八条 (考勤员职责) 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情况,不得漏报、谎报、错报。

第三十九条  (考勤依据)考勤表根据员工的签约主体和实行的工时制度分类。劳动时间按其岗位审批的工时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考勤签名)考勤表由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名。。

第四十一条 (考勤存档) 考勤表务必存档,保存期五年以上。员工加班申请与请假手续,连同考勤表一同保存。

第四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原则上安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息的员工,应自觉服从安排。发生自然灾害或特殊事件时,请服从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加班调休) 公司不提倡加班加点。因个人计划内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需要加班的,公司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后,所属部门一般应安排其补休;超工时标准又无法安排轮休者方可作为加班考勤,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章  请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假期)员工享受假期:

  (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员工享有请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假期的权利,假期中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含在在其中计算。 

(二) 实行年休假制度,不享受学校寒暑假。

第四十五条  (请假手续)员工请假按下列规定:

(一) 员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自然灾害或特殊事件发生的当日请病假、事假,可以先非书面的形式,但事后三天内必须补办书面申请。         

  (二) 审批权限:请假一周以内,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需由总经理或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休假待遇) 各类假期的期限和假期待遇: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无薪且从严控制,不得影响工作。对事假处理可先考虑调班,不能调班的,当天工资予以扣除。当年事假累计达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 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凭医院(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单。员工病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按其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 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或生双胞胎以上增加十五天(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产假期间员工享受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停发工资和奖金。

   第四十七条 (旷工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工作;

(二) 编造虚假事由获准请假并开始休假者;

(三) 准假期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二日内不到岗工作。

第十章  员工考核

第四十八条  (考核依据)员工考核依据《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考核办法》与部门目标管理或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  (奖惩依据)员工奖惩依据《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

第五十条 (员工赔偿) 员工违反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损失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一次性清偿。

(二)分期从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十一条  (公司赔偿)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视情况一次性或分期(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定)向员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二条 (调解机构) 学校后勤分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争议调解) 公司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约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公布。

第五十六条 (同等效力)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解释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