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2011/12/06 03:17浏览136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后勤服务中心民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后勤服务中心整体工作的发展,根据浙江省工会、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以及《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后勤服务中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在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中心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后勤服务中心的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中心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中心的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中心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在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积极推进中心政务、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职代会行使的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中心党、政、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应严格履行职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中心的主要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职工直接选举,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产生。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职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应是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代表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中心工作和职代会工作,有权提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职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分工会作为本中心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在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监督办理,监督检查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首次召开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其成员构成为: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两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良好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首次教代会闭幕后,筹备领导小组自行解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选出的中心分工会委员会主持。后勤服务中心分工会委员会由11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由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负责人担任。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由分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后勤服务中心职代会,后勤服务中心应向校工会请示,会商党总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统一意见后,向校级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批复,并在工作上接受校级教代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工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分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