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及学校计财处通知,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7月1日起,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对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需提供对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7月1日始,列入浙江华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核算经济业务的部门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特别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华越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华越公司税号为:330165723629945;
3. 7月1日始,列入后勤服务中心核算经济业务的部门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特别注意,发票台头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的纳税人识别号。浙江工商大学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23300004700090180。
4.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财务不予报销。
如有不详事宜,请咨询财务部朱虹,电话:28877891。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部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