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2020/09/25 04:09浏览16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项目的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心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中心的招标、评标、定标、协调和监督工作。中心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招标项目所在部门、财务管理中心、相关技术人员等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主要工作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招投标工作的有关制度、办法,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批,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审处、工会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凡中心(包括下属部门)出资购置的物资、工程建设、经营项目外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上的,均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一)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家具、设备,包括经费在学校的开支的设备和家具的购置;

(二)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

(三)为学校、学生代购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服装等;

(四)年采购量在10万元以上的原材料;

(五)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

(六)中心范围的经营项目外包;

(七)中心认为有必要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投标单位在三家以下或有效竞争的厂家少于三家的,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和行业,用招标的方式不能引发竞争的,按议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与前一次招标间隔时间不长的同类项目,可比照以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

第九条  对符合招标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等)需马上决定的,项目部门须事先报中心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正常操作程序执行,但整个过程需报中心办公室、财务部门、项目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中心下属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工程计划及其他项目计划,提前一个月向投标领导小组呈报招标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书必须明确:

(一)项目的名称;

(二)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具体而明确的技术参数,如果是工程项目或其他项目应提供具体的方案;

(三)计划实施时间。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按照有关条款予以审核,对需要按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中心办公室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编写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单位索取标书;

(四)招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定标;

(八)组织考察;

(九)公布招标结果;

(十)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中心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暗示,招标文件须经使用单位认可。中心办公室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文件保留有修改或者澄清的权利。由于修改标书给投标单位工作造成困难的,应当考虑适当推迟开标时间,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单位。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项目说明;

(四)评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的时间;

(七)服务要求、货款结算方式;

(八)招标单位需提供的有关资格的资信证明文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需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确切回应,投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开标时当众揭标。在开标之前,投标单位可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也可撤回投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中心办公室在接受招标文件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复核,在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中没有的投标单位不予接收。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办开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前一并给出,否则在毫不相干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小组成员,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各成员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好而独立的原则。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二)代理招标商未附制造商有效委托的;

(三)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有效委托书的;

(四)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五)招标书没有技术规格说明、主要参数超出偏差范围的;

(六)招标书未响应招标文件中重要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定标。

(一)对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由每个评标小组成员按评分办法单独计分,经汇总计算总分,原则上总分第一名中标;对数量多、工期紧的项目可以前几名同时中标;如需经考察后才能定标的,取总分的前几名进行考察(由领导小组视具体项目而定),经考察后由领导小组定标。

(二)对没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原则上由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后的总体情况择优中标。

(三)对意见不集中的项目,由评标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原则上得票最多者中标。对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商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经评标如需投票进行考察之后才能定标的,由领导小组召集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或有专家对投标单位和产品进行考察。考察之后,出具书面考察报告,作为领导小组定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由中心办公室与使用部门(或采办部门)共同代表中心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使用部门对技术指标负责(以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为准);中心办公室主要对商务指标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增加招标透明度,招标结果应于合同签订一周内予以共识。

第六章  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由中心办公室组织项目部门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中心共识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凡应采取招标方式而拒不招标,或本应招标而故意将项目拆成招标限额以下,逃避招标采购的,财务管理中心不予报销,资产管理部门不给于登记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的纪律。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

(二)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三)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四)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请吃、娱乐和游玩等的;

(五)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六)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出售标书的收入由公司财务部同意收取,主要用于支付开标、评标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服务中心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