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监控处罚实施细则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2020/10/28 04:25浏览921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内部管理,规范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监控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中心监控督查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中心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共管理

第一节  劳动纪律

第四条  不按中心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五条  无故旷工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六条    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条  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擅自换班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条  上班时闲聊、干私活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条  上班时间浏览股票、玩电脑游戏及其它娱乐活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条  上班时不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一条  上班时仪容不整的,个人卫生不符合标准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二条  在工作场合互相打闹、谩骂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中心或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教育活动,按旷工处理,发现一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因饮酒耽误工作,发现一次扣3分。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未及时上报或反馈部门内统计资料、重大活动、重大信息、宣传报道等,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六条 对布置的工作不及时落实,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七条  对本部门违纪事件隐瞒不报、避重就轻、不处理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八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毁坏中心形象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十九条  不服从上级安排或对领导交办的任务拖延不办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条  部门内部人员吵架的,发现一次扣1分。打架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辱骂领导与检查人员,发现一次扣1分,殴打领导和检查人员,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二条  未按监控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以致再次发生同类问题,发现一次按上次扣分加倍。

第三节  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服务用语不文明、不规范,态度生硬的,发现一次扣1分;同一问题同时被多人投诉,视情节加倍扣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时与服务对象吵架、对骂等,发生争执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如停电、停水等)造成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未及时向服务对象或上级领导通报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七条  收费类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价格出售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节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知情不报或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三十条  存在事故隐患,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有章不循而造成轻微事故或设备损坏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三十二条  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除酌情赔偿有关损失外,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心有关保密规定透露相关信息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制度,在禁止用火场所吸烟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三十五条  下班后未切断电源,未关好水龙头而造成事故的,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较大以上事故,加倍扣分。

第三十六条  违规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七条  安全值班人员擅自离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一次扣2分。由此发生事故,除按规定赔偿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贵重物品、现金、票据等未按规定存放,发生事故,除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赔偿外,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十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如实上报或不及时上报,发现一次扣3分。

第五节  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非指定人员私自操作设备或使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除酌情赔偿外,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入设备、借与他人(单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检查,随便报损未到期或尚能使用的设备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作价处理固定资产和设备的,除追回有关设备物资外,发现一次扣5分;若因追不回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新购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致使设备有缺陷而未能及时发现或影响使用的,发现一次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酌情赔偿。

第六节  招标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采购招标物资未按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十六条  采购招标物资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与申购要求有较大偏差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七条  采购招标物资与市场信息不符,造成部门一定损失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十八条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未做到公正、公平,未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招标程序办理或泄露招投标内容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四十九条  不符合物资审批程序,未把好物资审批、采购质量、价格关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五十条  与供应商过往密切,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五十一条  与业务单位交往中接受礼券、礼金,收受各种名誉回扣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扣20分。

第七节  物资采购、验收与保管

第五十二条  用户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物资需求计划或报送计划不准(多报、少报或漏报)而影响供应或造成浪费,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五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物资暂时无法采购到但又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用户部门反馈,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五十四条  购入的物资质次价高,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采购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客户的礼券、礼金,收受各种名誉回扣、礼品等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扣20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采购员未及时了解市场行情、购进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同质资价格,发现一次扣2分,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  进货不按规定验收、入库不按规定保管,发现一次扣1分;如造成损失,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采购员不到场,私自委托他人购物,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五十九条  物资管理混乱、账物不符,发现一次扣2分。

第六十条  未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或未及时采取翻清、晾晒、防尘、消毒等有效措施,造成物资损坏,发现一次扣3分,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擅自将库房钥匙交给他人,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六十二条  私分公物,除追回外,发现一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做好库存盘点或在盘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3分。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  记实登录

第六十四条  提供住宿人数、床位、名册等不准确、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住宿协议收缴不齐或有差错的,发现一次扣1分;未及时办理学生住宿人数的登记造册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检查和上报寝室卫生、安全、纪律等情况,不与有关部门沟通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住宿信息在学院上报后未及时调整,造成住宿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晚归、来客、大件物品进出、巡查、红外线报警情况等各类登记不规范或出现差错,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十九条  不准时交接班,未做交班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节  安全防范

第七十条  未按要求查禁违章用火用电且被上级部门查获违章用火用电的,发现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扣3分;造成事故,除赔偿损失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存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十二条  发生安全失职事故且处置不力,发现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宿舍钥匙分发与保管不当、使用手续不规范、催交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他人物品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借用寝室钥匙或钥匙遗失、缺少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十五条  外来人员不经登记进入学生公寓或私自留宿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十六条  大件物品出门不登记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十七条  外来推销人员在学生公寓里推销物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十八条  未办相关手续,男女生相互进入对方寝室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开关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条  工作人员在学生宿舍、洗衣房内吸烟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一条  下班后,洗衣房未全部切断电源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  检查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未按要求巡查楼道或者巡查记录不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检查和收缴违章电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四条  未按要求检查卫生、不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五条  寝室卫生自查结果与上级组织的抽查结果,误差大于30%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在宿舍内违纪违章和不文明行为不劝阻、不记录、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八十七条  在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包庇隐瞒、徇私报复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节  其他

第八十八条  设施设备报修、维修不及时或未按承诺服务制度操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八十九条  走廊、楼梯及学生公寓周边环境不整洁,有垃圾或堆放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条  在学生公寓区收集废品等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一条  无故不及时或不准确发放学生卫生用品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九十二条  未按规定项目提供服务或免费服务私自收费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三条  各类宣传工作不到位,黑板报内容未及时更新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四条  未及时开、关公共部位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五条  洗衣房有灰尘、蜘蛛网和杂物,未及时清理洗衣机内滞留的杂碎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六条  发现对学生的求助不及时处理、相互推诿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十七条  受理学生对公寓服务方面的投诉和建议,未及时反馈到涉及的公寓楼,处理完毕未及时反馈当事人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章 饮食服务

第一节  饮食卫生

第九十八条  未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操作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分。

第九十九条  未能准时供汽,或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条  未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的, 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零一条  出售的米饭有异味、杂物、夹生等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二条  油炸食品有异味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三条  出售变质、过期食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四条  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有害、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冰箱内生、熟食品混放,食物调料用后不加盖的,发现一项扣1分。

第一百零五条  没出售完的食品未及时处理或妥善保管并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六条  剩菜、剩饭经检验可以销售的,未经回锅烧透出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七条  出售食品不用专用工具、不戴手套和口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八条  餐饮工具用后不洗、未洗干净,餐具不消毒即投入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零九条  蛋未洗过桥、蛋液中有杂物,洗后的菜里有杂物(如烂叶、根、蒂等),加工过的猪肉上有毛,加工过的鱼有肠、腮等,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条  荤、素菜未洗就切或洗涤不净即加工出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餐厅、操作间、仓库、出售间等地方抽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操作间、洗碗间等地脏乱,玻璃门窗积灰,有霉点、蜘蛛网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售饭窗口、餐桌椅不干净或摆放不整齐,餐厅玻璃门窗不干净,墙壁、天花板有蜘蛛网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水道不通,地面清理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防鼠、防蝇措施不利,有鼠洞、鼠迹、鼠痕,防蝇纱窗、纱门未关闭的,发现一项扣1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菜肴加工严重烧焦、炒糊的,销售腐烂、霉变、变质、有异味的菜肴,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销售的菜肴里有异物、杂质(如苍蝇、烟蒂、蟑螂等),发现一次扣2分;销售变质食物,造成食物中毒,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5-10人食物中毒的,发现一次扣10分;10人以上,发现一次加倍扣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餐具用后不洗干净即投入使用,应消毒的餐具不消毒、消毒操作不符合要求,消毒后未放入符合卫生标准的保洁柜内,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洗切后的荤、蔬菜入筐后,着地放置,半成品荤菜用筐装(必须用盆、盘装),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二十条  停止营业后,未及时打扫卫生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规定的服务模式和服务程序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节  个人卫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赤膊、穿背心、拖鞋,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口罩,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留长发(超过衣领)、长指甲、长胡须,戴戒指、手链,涂指甲油,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食堂餐厅、操作间、销售区、仓库等场地吸烟、随地吐痰,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作服、围裙、袖套不清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着食物打喷嚏、咳嗽,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隐瞒痢疾、肠炎等传染性疾病,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制作冷菜、加工食品前或便后不用洗手液洗手消毒就参加开饭和操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节  工作环境和室内外包干区卫生

第一百三十条  灶台及周围打扫不干净,地面、面板、切菜板、墩头用后不洗刷干净,售饭窗口、餐桌椅不干净或摆放不整齐,玻璃门窗有积灰,墙壁、房顶有灰尘、蜘蛛网,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水道不通、外溢未及时联系报疏,地面有垃圾或积水,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操作时没有做到落手清,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餐厅、食堂等工作场所晾晒个人衣物,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仓库内物品堆放不规则、不分类、不上架、不加盖,有鼠、蝇、蟑螂、蜘蛛、灰尘等,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垃圾不用专桶或不倒在指定地点,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防蝇纱门、纱窗未关闭,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空坛口朝天放置或应加盖的容器未加盖,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节  机械与设施卫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用于食品加工的饭车、蒸箱、切肉机、和面机等机械设备不干净或加工后未及时清洗干净,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冰箱内有异味、存放私人物品或杂物、不按规定及时清洗,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五节  窗口服务

第一百四十条  出售饭菜份量不足或打卡有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开饭前未做好准备,延误开餐时间5分钟以上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遵守开饭时间,提前开饭或停止营业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菜肴售价超过规定限价,质价不符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价格、档次、比例供应,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节  锅炉房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做好交接班记录及锅炉房巡查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锅炉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记录值班期间锅炉的蒸汽气压、油压数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现无上岗证人员代班、调班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不按时供应开水、蒸汽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条  浴室不按时开放的,或因开放时间更改未及时通告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节  采配服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做好蔬菜农药残留自测,记录未保持24小时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供部门内部工作失误造成相关部门损失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购及供应“三无”食品,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未按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执行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八节  勤俭节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库存商品(指食物)从进货到出库,库存期不得超过45天,否则以进货无计划论处,造成积压,发现一次扣2分;如因积压造成变质浪费,除赔偿损失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堂对具有一定保鲜期的商品,如易老、烂、黄的叶菜(特别是在每年5-9月),当日消耗不完的,未经初加工的不得超过15公斤,已经初加工的不得超过10公斤,否则,视为无计划,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油桶未倒干净,在回收的油桶中,每桶倒出500克以上油;米袋、面袋未倒干净,在倒完的袋子中每袋倒出150克以上米、面粉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班后,吊扇、、排风扇、空调机、电灯、水龙头、气阀等(除工作必须外)未关闭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或电灯、水管损坏未及时修理(不报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用完蒸汽后未及时关好阀门或阀门坏了不及时保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冲洗饭车、菜盆时,不先倒净残渣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加工、制作、销售过程中,浪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节  物资保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当天消耗不完的菜,不解捆、不倒包上架、不除去腐烂部分等以防止损失扩大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停伙的食堂(或餐厅)未及时处理不便存放的物资,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赔偿,加倍扣分。

第十节  生活服务部服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领用备用金未登记的,用做他途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收银员未真实填写营业额交款单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收银员操作失误,影响部门形象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做好进货抽查检验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没有灭鼠措施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条  未及时清除“三无”产品,卖场出现过期食品,货架上食品出现破损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卖场未保持整洁、明亮,货物堆放不整齐、有序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类进出库表单未按要求签字、留底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一节  水电管理服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未能合理组织调配好日常维修及抢修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常规巡查、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各种水、电等相关设施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能落实承诺服务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未按操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开展工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做好配电房、水泵房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未能及时做好校园停水停电的预先通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低配电房及水泵房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一百七十条  未做好高配值班的交接班记录、抄表记录台帐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水电、高配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振铃响五次未接听、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低配、水泵出现异常(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解决又不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低配电房及水泵房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般维修故障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修复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按学校规定,定时开关路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维修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未遵守变配室出入制度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未遵守高配值班交接班制度造成事故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遵守水泵房规章制度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八十条  维修过程中,操作马虎,引起故障问题或返修率高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未能做好供水设施保暖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未能掌握校园给排水管网的走向、分布状况,导致无法及时处理应急事件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未按规定抄水电表与收取水电费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节  工程管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未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做好工程有关土建、安装、设备、材料等各项招投标工作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施工相关证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未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关系,不及时处理现场各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任务不落实到人,未按规范做好各项隐蔽工程的验收,没有工程变更现场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未严格执行工程联系单签发程序和工程预付款计划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条  未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不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未按规范要求或合同要求施工,造成返工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工地文明及安全施工措施不力,被用户投诉,经查属实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按合同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经查属实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未能准确做好工程成本核算、核对工作及配合工程结算的监查审计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未协调好与使用单位的关系,不及时处理现场各种问题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工程安装及维修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接到修建任务后,未按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及时完成维修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紧急的维修任务,未做到30分钟内赶到现场,当场或当天予以解决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条  遇特殊情况(如材料难以马上到位),不能马上进行处理的,未及时与用户沟通,耐心解释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一条  接到较大的修建任务,一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人员到现场,及时与用户沟通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二条  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对所用的材料以及施工内容的变更未做好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三条  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后,未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工程质量与服务回访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三条  未做到合理使用、保存维修工具及原材料,领用未签字,帐物不相符,公物私用,产生损失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节  园林绿化服务

第二百零四条  未保持绿地完整、各类设施完好,各类绿化树木成活率未达到99%,新种苗未达到90%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五条  病虫害控制不力,危害植物生长的,未做到及时施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六条  绿地杂草多,有大型野草,有明显的杂物、石块,修剪不及时,草坪高超过15CM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七条  乔、灌木未及时修剪整形,不能保持树形完整美观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八条  未及时扶正明显的倾斜树,未及时清理树上的明显枯枝、藤蔓及死树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零九条  未及时浇水、施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条  在无特殊情况下,办公室盆花未及时更换或摆放不当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办公室花卉有枯黄、枯死、杂草等现象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会议室摆花未按需按时更换布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做好防台、防涝、抗旱等抗自然灾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花房内随意晾晒衣物、乱放工具及设备,影响花房整体美观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学校的绿化养护中心工作所布置的任务未及时布置给绿化养护托管方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未及时做好对托管方出据绿化养护工作联系单和整改通知书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未能定期开展、落实校园消毒、杀菌、灭四害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节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未能配合做好“校爱卫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能对校园重点窨井定期清理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条  未按时做好校园垃圾清运工作,未及时清理废弃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一条  保洁巡逻人员未按规定对所辖保洁区进行保洁监控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每天八点前未清扫包干区域及主干道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校园环境不洁,有卫生死角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对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外围道路有垃圾、树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垃圾桶清理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卫工具洗净后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花坛、草坪上有垃圾,不整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悬挂横幅不规范、不按时收回横幅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五节  教学区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7点半前包干区域不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一条  7点半之后未及时在教室及公共场所保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楼内卫生死角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教学楼设施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不及时报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未对电梯进行保洁和保养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走廊和客厅地面不清洁,走廊墙壁有积尘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门窗、玻璃、楼梯扶手有积尘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墙面有张贴物、球印、手印和乱涂乱画现象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厕所大小便池有积垢、臭味、异味,隔板污浊,纸篓不及时清理,室内有积尘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巡逻,维护校区秩序,车辆管理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条  未按规定及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打扫地下车库,保持地下车库清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节  会议场馆管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未按会议服务规范进行会议准备、会议服务的,发现一次扣1分;

因安排、协调、监督不周而延误重大会议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二百四十三条  会场内设备操作未由场馆管理人员专人操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其他人擅自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百四十四条  出借会议设备、扩音设备时,未做好登记工作,造成设备遗失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会议场管服务未经批准擅自接校外业务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六章  综合办公管理

第一节  办公室工作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日常事务工作中,因安排、协调、监督不周而延误工作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及时传达学校或中心领导的指示,有贻误工作情况发生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文件、报告等信息内容失实,数据不准确,送达、处理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九条  组织各类会议或重大活动,因主观原因出现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三十条  不及时编印、更换中心的简报、宣传橱窗、网页等,宣传工作未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或缺乏真实性、实效性、有失误现象发生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一条  来文不登记、处理不及时或造成遗失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文处理不规范,未按程序办理而影响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未做好中心宣传的审核工作,或审核不严谨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归档,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不完善,出现有档案遗失、未及时做好归档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建账和检查,未及时办理调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未按照中心政策或规定引进人才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引进人员身份信息不真实、资料证件不齐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聘用工作不规范,未按岗位要求录用员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条 员工到岗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类特殊工种无证或不经培训上岗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二条  部门无员工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培训员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未建立培训记录、培训落实情况的相关档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员工培训报销审核手续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未建立员工考勤记录或考勤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员工考核不规范、有失公允、公正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未做好员工考核反馈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未保存相关离职材料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五十条  劳动关系处理不当,引起劳资纠纷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二百五十一条  员工技术等级评定不符合规定的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事档案建立不全、档案信息审核不过关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泄露员工档案资料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工资核算出现严重失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财务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未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各类原始凭证报销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各种原始凭证的审核、各项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和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存有失误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的组织编制存有严重差错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现金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有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坐支、挪用、以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等现象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发现一次扣2分-10分。

第二百六十条  营业款管理不善或出现丢失的,或私自挪用营业款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发现一次扣2分-10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擅自收取现金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领用支票,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六十三条  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对填写错误的支票没有妥善保管和销毁的、对已开具的错误发票不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后联同存根一并贴在原始凭证上保存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不及时登记银行明细账目,工作疏忽导致银行收、付款业务凭证传递无法顺畅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税金及相关税费的计算、申报工作存在疏忽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票据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虚开、错开或不开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做好发票领、用、存登记,不及时清理票据或对长期领用未交还的票据不予以催收的,管理不严,出现票据丢失等情况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收款、交款不及时,出现差错等情况的,当事人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未保守中心的财务秘密,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二百七十条  未及时与学校财务及相关收费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各项划拨款,以及收集、传递住宿费收缴信息不准确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未及时报送各类报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  财务报表出现差错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档案的查阅、借用不经相关领导同意,没有做好签字登记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未及时办理各项代扣款项(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计提扣款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分。

二、校园卡服务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打卡服务台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未保持打卡服务窗台的卫生保洁,未及时清理台面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七条  操作员未记录好每日的操作流水帐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工作结束后未将现金按规定当日缴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发现存在的工作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处理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节  监控督查工作

第二百八十条  未实施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督促整改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未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测评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各项监控督查工作过程无记录、未建档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八十四条  监控人员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未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遵守保密纪律,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督查信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五节           车队服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  驾驶员未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的,发生机械故障,无相应记录,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  车辆保养维修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进行的,不予报销,并发现一次扣3分。

第二百八十八条  驾驶员未妥善保管车辆随车证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签单收费的,经查实,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九十条  未准点出车,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九十一条  随车工具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除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外,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借车辆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九十三条  车辆在不使用时应停放于指定车位,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九十四条  驾驶员行车要严格遵守按站停靠制度,随意停车上下乘客、行车未关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百九十五条  未根据学校等使用方的用车要求调度,不合理调配车辆,不能保障领导及重大活动用车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违反交通规则,违规操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未做到出车准点、安全,有开疲劳车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百九十八条  驾驶员有违章违纪或事故,参照公安部门规定执行,并发现一次扣1分。

第六节 招待所服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未按照客房卫生标准要求进行布置、整理、打扫、及时补充消耗品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条  未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和收费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一条  未按规定实行每天客房设施、物品的检查和旅客退房前的客房设施、物品的检查,有损坏与缺少物品情况未及时通知总台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二条  客人退房后未及时清扫客房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三条  床上用品未做到一客一换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四条  发现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未立即报告上级或保卫部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五条  拾到客人遗留财物,未如数上交有关部门的,发现一次扣3分。

第三百零六条  私入客房休息、看电视、洗澡或私配钥匙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七条  前台的各种服务未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零八条  服务人员及总台人员向客人收取小费或物品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百零九条  虚开、错开或不开发票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六节          文印服务

第三百一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打印任务,对承接的业务和临时急件拖延或不办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百一十一条  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允许他人进入文印工作场所的或违反保密制度及操作程序、泄露印刷机密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因工作马虎出错,打印资料的差错率在1%以上,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百一十三条  将复印材料丢失或带出文印室,印刷后的废纸未及时销毁,原件未及时保存好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一十四条  工作中厉行节约,纸张损耗率在5%以上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文印服务交货后,未认真填写文印结算单的每一项内容(项目、数量等),未经客户签字或签收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严格操作程序、设备运行前要认真检查、定期保养,如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损坏设备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未能保持办公室及文印场地整洁卫生,物品堆放整齐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文印室,在室内吸烟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上规定事项中有涉及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百二十条  本细则末尽事宜处,参照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监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